食品过期报废不能自行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因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报废损失,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上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因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报废损失,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上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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