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浙江会计网校 > 浙江注册会计师 >

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开业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推荐2016年会计证一次保过课程!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开业登记

  1.对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地点

  一般情况:生产经营所在地;

  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时间

  自……起30日。

  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证明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5.使用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3-02-21 09:23:50【至顶部↑】
江南财子®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