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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调动工作单位且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第二十三规定“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所以,您如果在本市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应当向离岗时工作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离岗备案登记,不需要办理调转手续
更新时间2023-02-20 21:38:2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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