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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2.明细账用于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事项。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序时明细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主要包括1)各种租借设备;2)物资的辅助登记;3)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或称往来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5.禁止账外设账。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资料的资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的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篡改事实。

对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制度比较多,目前主要有: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对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七、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八、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

2.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4.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2)财产物资的清查。

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

2)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5)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报表的分类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一头一尾: 6.日记账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9.月、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

三个五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期限;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1:5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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