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外贸类 > 报检员 >

报检员考试重点辅导: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申请


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的申请
  1、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由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4、所有进境粮谷类及其产品、进口水果、烟叶、禁止进境物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所有的特许审批物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和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6、进境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7、办理进境检疫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输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和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
  (4)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8、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9、根据农业部、林业局(林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行规定,具有检疫审批权的机关有: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2)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
  (3)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
  10、列入《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加巾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
  11、进境种苗所带的栽培介质需要审批。土壤不属于栽培介质。
  12、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日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被吊销质量许可证的,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
  13、出口观赏鱼饲养场的《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不可以从其他饲养场引进观赏鱼。
  14、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15、邮寄种子、苗木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向入境口岸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16、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
  1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制度。
  18、国家根据需要,对打火机、点枪类、烟花爆竹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上述企业,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19、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20、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颁布。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1、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按照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审核。品种和工艺相同而其他不同的化妆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2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电池产品采取备案制度,对电池中的汞会计师进行专项检测,《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23、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免验工作,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其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4)须出证或凭证结汇的商品。
  2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采取备案制度,对涂料进行专项检测,《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25、国家对列入目录的62种入境进口制度民用商品实施验证。
  电子申报、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
  1、“三电工程”是指电子申报、电子转单、电子通关。
  2、电子申报包括电子报检和电子签证。
  3、电子转单后,报检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密码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实施电子转单后,口岸检验检疫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对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内企业申报货物、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进行逐批核查货证,其他货物的口岸核查货证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5、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住处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住处并确保与报检单及随附交易所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1)出口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口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4:58【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