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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狗伤游人谁来承担责任


案 情 介 绍

  1998年6月,投诉人周某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6月14日下午7时许,旅游团乘汽车至松潘县甘海子地段时,一些旅游者提出要上厕所。导游即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了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导游告知厕所在商店的后面,并引导旅游者到厕所的门口。这时走在最后的周某没有直接上厕所,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离厕所5米处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树下拴着的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导游为周某的伤口进行了应急包扎处理。到九寨沟的宾馆后,将周某送到九寨镇医院进行医治。由于此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向其所属成都市某旅行社报告,要求旅行社接站并安排医院和准备好狂犬疫苗。16日导游将周某送上交通卧铺车返成都。

  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并按照周某的要求,为其安排了带独立卫生间、有彩电的单间病房。住院时,旅行社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四川省消协和质监所对此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提出在旅行社支付周某成都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元,再赔偿6500元,而周某认为该赔偿额远不足以弥补其直接与间接经济及精神损失,调解未果。

  案 例 分 析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理由是:

   一、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旅游途中,应旅游者的要求,中途停车上厕所,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当。导游在停车后告知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已经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周某下车后,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线上厕所,则是向厕所后面5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

  二、 本案中,周某被狗咬伤,纯属意外事故,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有义务进行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三、 被狗咬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狗的主人未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致使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周某应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障。(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赵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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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6:5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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