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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相关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符合条件人员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以下两点满足其一即可)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受理工作程序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申请人向所在市直主管部门财务处申报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此项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2.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通过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电子和纸质档案。 
三、须提供申请材料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沈阳市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格要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审核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 
(4)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5)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沈阳市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格要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审核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4)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更新时间2023-02-20 22:24:1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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