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弥合的基本构想[①]

裴 育[②] 曹信邦[③] 欧阳仁根[④]

【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研究现状出发,认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不可能也不应该走城市社会保障的道路,而应该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行有机的结合,建设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合作经济组织 弥合 构想

An Basic Design On The Close Of Our Rural Country Social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Economy Organization

PeiYu CaoXinBang AoYangRengen

Abstract:On the status quo of our country rural country social security and its research, we think its impossibility and we should not choose the city social security model by Chinese country’s situation. We should choose co-operation economy organization model, that is to make a mate of the rural country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co-operation economy organization, it’s a actual choice to construct chinese rural countr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itting to rural country economy by this model.

Key Words: Rural Country Social Security; Co-operation Economy Organization; Close;Design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但主要局限于城镇,而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形成,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课题,但是,我国学术界对城镇的社会保障问题关注、研究得比较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重视不够,即使一些学者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见解和主张,这些研究基本思路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对中国农村的现状缺乏总体的了解。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首先表现在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逐年扩大,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79:1.13:1,1995年上升为1.81:1.15:1, 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592.6元、1953元和1797元,收入比进一步扩大为2:1.09:1;其次表现在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逐年加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仍处在平均水平以下,不同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农户家庭纯收入进行分组,1990年最低收人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与最高收入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比值是1:6.39,1995年这一比值扩大到1:7.48,到2000年这一比值进一步扩大到1:9.5(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如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中国农村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是劳动力流动性强,农村劳动力已经分化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流向了城市成为“农民工”、一部分流向了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农民,据统计在4.98亿农村劳动力中有8000万人进城打工,有1.28亿人已进入乡镇企业就业(农业部,2001,对于这些不同就业途径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的社会保障建立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2)大部分研究局限在“农村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框架内。这一方面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3)大部分研究强调农民自愿参加,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4)一些农村社会保障的研究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问题。

正因为农村社会保障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试图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路、方法,希望给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二、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弥合的基本构想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前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以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缺乏许多必要的保障,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难以回避,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十分微弱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中国未来的小康社会的建设并潜伏着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当然,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反过来直接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农村的稳定。可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近9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如何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也不曾经历过的。从理论上来探讨适合中国国情并能在发展中国家推广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是迫切需要的。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推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时也填补社会保障学科的空白。

根据中国国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走发达国家的老路,也不可能类同于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因此,结合中国国情,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行有机的结合,建设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具体理由如下:

1)之所以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线贯穿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是因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一般,合作经济组织是自主的市场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自身的特性:一是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二是以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和服务为己任,而不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2)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一种弱者的联合,通过合作可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作为弱者,完全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我们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避免出现依赖国家和社会救济的城镇传统模式,而应立足于农村群众组织起来“自救”和“自我保护”,鼓励农民从自助走向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国外的实践表明,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有农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等,还有保险、养老、保健方面的合作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出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社区性合作社、专业性合作社等等。显然,这些新型的合作组织对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能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而且也是切实可行的。

4)中国农村具有特殊的环境和条件,如果一味按照城镇模式来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将难以真正建立和运行。这就需要另辟蹊径以一种全新的方式依托合作经济组织来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再以商业性保险为辅助方式,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主次分明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特别是地区差异的存在,可形成不同的制度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商业性保险可能程度高些,而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主要依靠合作组织这一载体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选择这一特殊的视角,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索,会有一些全新的突破,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因此,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特殊的条件和环境,其必然选择一些特殊的途径来实现。这就需要进行与城镇和国外社会保障的比较研究,从而更好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

为此,我们认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现有相关制度的缺陷、创新的必要性、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等方面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及其创新路径进行总体探索。

2)在分析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因素、保障水平的确定、保障体系的构建、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保障基金的筹集及其运行机制、保障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载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总体构想。

3)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子社会保障系统进行深入研究。如合作医疗、养老、优抚、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

3)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行为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4)在分析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展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并探索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一体化的条件和途径。

 

通讯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博士后,邮编:100872。 Pei-yu@163.com tel010-62518842 13305527706

 



[①] 本文系作者所参与课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②] 裴育,男,196710月生,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博士后,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③] 曹信邦,男,19662月生,南京财经大学财政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④] 欧阳仁根,男,19654月生,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