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网校 从业模拟题库 外贸会计辅导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网友社区 财务会计分类 财务会计考试 财经人才服务
江苏会计网校 会计从业题库 外贸会计 中华会计网校 网友社区 财务会计分类 财务会计考试 财经人才服务
会计证 外贸会计 中华网校 会计考试 财务会计 注会审计 税务园地 财政金融 财经法规 财会服务 返回主页
  会计从业 报考指南 考试新闻 模拟考试 复习指导 免费试听 我的帐户 我的课程 开通课程 学习卡充值 银行卡支付 付款方式 合作代理  
财政部发改委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可收取三项费用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财经会计要闻 >>文章正文  
字体:【


财政部发改委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可收取三项费用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不过,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对于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京华时报   2008-6-24)

(ck)  

 

 
评论】 【打印
2010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辅导
课程套餐 超值优惠
报课程 送题库和考试系统!
班次套餐 课程套餐 灵活选择
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2010年 会计基础
2010年 财经法规
视频授课下载学习轻松方便
招生方案 报名流程 报名注册
网上书城
2010年外贸会计考试辅导
中华会计网校专栏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新准则
高级会计师 会计从业资格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ACCA
职称英语  银行从业资格
证券资格 会计实务 学习卡
会计网友社区  

免费会计资料下载 初级经济法
财务会计交流园地  中级财管
注会考试辅导资料  财经法规
会计 审计 经济法 会计基础
财务成本管理   中级会计实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税法 实务
高级会计实务    财会人生
会计信息化网络财务 财会婚介
江苏会计 南京 镇江 扬州 苏州 无锡 常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会计,注会,注税,注评,教育,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辅导方案,考试辅导,网校,会计网校,会计考试信息, 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浙江省 山东省 江苏省 安徽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黑龙江 吉林省 辽宁省 内蒙古 山西省 河北省 河南省 四川省 重庆市 云南省 贵州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新疆 陕西省 甘肃省 宁夏省 青海省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cpa,财会信息,初级,中级,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初级职称,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 2009年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
【至顶部↑】


南京财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青岛路32号南京大学科技园5楼 电话:025-83765678 83208378 83208578 66922678 传真:025-83208368 邮编:210008
镇江金山财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镇江大市口城市客厅金汇大厦11层 电话:0511-85019668 85028568 88783788 88783188 传真:0511-85085668 邮编:212001

全国免费电话:400-881-6886 邮件: 付款方式 在线QQQQMSNMSN联系 留言簿 投诉中心
Copyright© 1999-2010 JSCJ.COMJSCJ.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