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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即将推出首席财务官制度
继去年10月推出总精算师制度之后,中国保监会又在酝酿首席财务官制度(CFO),保险公司正在面临一场公司完善治理与风险内控管理的“大考”。
“如果进展顺利,CFO制度有望在上半年推出。”前不久,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1月4日,保监会正式出台了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规定》称保险公司CFO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其在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会议上,就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规定》还从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三个方面对CFO的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
各大保险公司对此各抒己见,但基本共识可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待考量。”
保监会意图
据悉,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保监会曾找了十几家具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共同商议《规定》框架,后几经易稿而成;因此,在出来的这份草稿中,既有保险企业的想法又有保监会的意思。“虽说各大保险公司情况不同,想法有别,但就草案内容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分歧。”保监会有关人士称。
该人士透露,保监会早在2004年出台董事高管任职资格规则之际,就对“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有特别的考虑,欲将二者单列——属于高管系列,但岗位又很特殊;去年又下发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同时便在着手策划CFO方案。
正如草稿所说明的,CFO规定主旨是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CFO在国外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像此前新华人寿出现的保险资金违规投资、中再集团投资失误等也是《规定》起草动因之一。”上述人士表示。
保监会财务监管处赵宇龙处长说,单列财务责任人是保监会监管精细化的一种考虑,并非“三会”(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的创新之举,况且当时也确实感受了一些与财务管控有关的潜在问题。
“尽管目前还没有返馈意见,但《规定》比较集中的焦点可能是CFO扩权与执行力的问题。”保监会人士说,“因为,相对不同体制的保险公司,某种程度上,权力放大之后的CFO可能会对决策层产生一定的压力。”保监会有关人士称。
不过,“对于CFO的一票否决权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其实,CFO作为公司高管本身就有此权力;任何一个副总都可以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上述人士解释,“此外,对于CFO的要求标准是平均水平偏高一些,‘跳’一下就能达‘标’。”
这位人士表示,接下来《规定》要走的流程是,《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再做一些小幅度的修改与调整;如果出现大的修改,则还会再出征求意见稿;修改之后,再走保监会的立法程序,保监会内部有法律审核,通过之后,再报主席办会会讨论,通过之后,予以发布。“如无意外,从策划到草案出台,筹划一年之久的CFO制度今年上半年应该可以推出。”
反映不一
事实上,首席财务官制度在不少保险公司看来只是名称的不同,其职责定位等同于财务总监,但之前是公司董事长与总裁对“财务报表及数据”负最终责任,而《规定》称,将由CFO承担“一切与企业价值管理有关的事宜”,其定义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
换言之,相比普通意义上的财务负责人,CFO责任更为重大,但与此同时,权力亦得到相应抬升。
正如《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首席财务官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同时也规定了首席财务官的报告路线。如CFO应当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工作;应当向负责精算、投资等工作的高管人员征询意见;履行向保监会的报告义务等。同时,《规定》表示CFO有获取履行职责所需信息的权力,对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一位中国人寿有关人士称,印象中对于CFO的职位要求,境外法律法规的要求甚于境内,如美国《证券法》就涉及到CFO必须承担的职责;国内法规提及的相关人则称为财务负责人,尚无CFO的概念。显然,这是保监会欲与国际接轨,规范保险行业治理的又一举措,特别是总精算师制度推出之后,现在又是首席财务官,可谓双重把关。
目前,在中国人寿主抓财务工作的是一位副总裁,对境外则称之为CFO,但对内并非如此;CFO制度推行后,原则上还应该是这位副总裁担任CFO。“最终如何定位还取决于公司领导班子对保监会文件的理解。”
不过,他担心CFO的“一票否决权”也许会对现有的管理架构提出“挑战”,因为国有体制下是党委负责制。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中国人保集团公司的一位人士。“可能CFO在形式上更容易做到,至于与实质内容的一致,可能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在国有体制下,公司治理完全与国际接轨需要有一个过程。”
他表示,人保集团目前并没有设专人不管其他事宜而只负责集团财务工作,一般情况是财务工作由一个副总兼任,并对集团最高领导负责;CFO是否意味着为强调重要性,其他工作就不用做?如此而言,还有待商榷;但倘若单列出来的话,无疑,管理结构会更清晰。无论如何,只要CFO推出,集团亦定会响应并贯彻下去。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张钦辉说,其实CFO制度在大多数公司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着,如财务总监,可能只是称谓不同而已;现在保监会提出CFO制度,目的在于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有助于提升保险管理能力;渤海保险的财务管理框架正好契合了保监会CFO要求,届时只要将两者对接起来即可。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亦称,一旦CFO推出,届时只需将现有分管财务工作的总裁助理角色与其对应起来,整体管理结构无需做太大的调整。
华泰保险高管则表示,《规定》正在交由其财务部门研究讨论,不便多说。
而原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执行官、某位寿险公司总裁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推出CFO是势在必行,对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大有脾助,越早推越好。
不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庹国柱教授认为从人才选拔任命到制度的形成“首席财务官的建设要有一个过程”。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建设,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重大意义。”庹教授解释,其不仅仅是设立一个CFO的职位,而是一整套制度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并且逐渐去加强与完善。”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认为CFO最终解决的是公司管理框架下内部风险管理的问题,使经营团队更有效率的问题。
但是,也许会引起公司治理中的利益问题。王稳教授指出,CFO和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官等是一个利益一致体,都属于经营层,CFO只是经营层中的一个环节;而完整的公司价值链、利益链上还有股东层,经理层,员工层及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因此,研究利益冲突的时候更多应关注董事会层面,以董事长为代表的经营层与股东利益的冲突。况且,一个上市公司,公众更关心的是整个经营团队与广大股票购买者,广大散户,广大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至于CFO“一票否决权”,王教授说,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还是股东的利益,及利益相关方,如消费者,投保人的利益。但不少公司实际是私人的,那么是否真的是可以实现一票否决?倘若否决了董事会的财务报告是不是把自己的位子也否决了,如果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也许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他毕竟设立了首席财务官,体现了一个取向就是督促和要求各个公司更加重视财务稳健问题,财务分析问题,此方面具积极意义。
(经济观察报 欧阳晓红 段寅燕 2008-3-12)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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