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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教育准则与会计职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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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教育准则与会计职业的进步




  简介:10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IAESB)在京联合举办“会计教育准则与会计职业的进步”研讨会,共同探讨会计教育和培训的改革与发展。——编者
 
  我们希望通过这套《指南》的发布和实施,指导和完善人才培养教育制度与体系,运用科学、规范的职业会计教育标准来培养、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

《指南》对行业人才培养意义重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 刘仲藜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一直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以巨大的创业热情,不断取得事业发展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密切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现实及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的需求和挑战,先后制定实施了包括事务所做大做强、执业准则国际趋同、行业人才建设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行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完善法律,健全制度,建立了以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年检为主体的准入制度;形成了以诚信档案、执业质量检查、行业惩戒为核心的行业监管制度;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建立了与国际标准趋同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

  在人才建设方面,我们不断深化行业人才战略,形成了包括资格前教育、继续教育和领军人才培训在内的行业人才培养体系。

  在资格前教育方面,创设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方向本科教育,选派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方面的优秀学生到境外会计公司实习,为行业发展培养和储备后备人才。同时,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方面的师资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在继续教育方面,完善行业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继续教育的考核体系,开通行业远程教育系统,组织面授培训班以及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研讨,每年会员培训量超过7万人次。

  在领军人才培养方面,制定了领军人才的十年培养规划,实施了领军人才的选拔制度,通过集中强化培训、持续跟踪培养和考核测试淘汰,着力培养国际化的行业领军人才。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我们希望通过这套《指南》的发布和实施,指导完善人才培养教育制度与体系,运用科学、规范的职业会计教育标准来培养、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

  我希望:第一,出席这次会议的各位专家利用好这次见面交流和探讨的机会,使它成为一次国内外会计教育培训信息的通报会、探讨会计教育培训问题的交流会,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做好研讨和交流。第二,希望大家对中国会计教育培训工作,包括贯彻实施这套《指南》多提宝贵意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教育的进步献计献策。第三,建立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沟通合作的机制,探索双方长期化、制度化的合作途径。

  IAESB的宗旨即通过加强教育而服务于公众利益,从而促进全球会计职业的发展

提高会计师胜任能力是首要工作

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主席 亨利·萨维耶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于1977年成立,至今有30年了。IFAC的宗旨是服务公众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会计职业的发展,以推动全球经济的增长。IFAC现在已经扩展到118个国家,拥有155个会员团体、250万名会计师,每年都有新的成员加入。各会员团体要了解国际会计教育准则之内的所有准则和要求。

  IFAC服务于世界范围内所有的会计职业组织,所涉及的行业不仅包括注册会计师,还有商业界、学术界、公众机构等。我们十分重视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

  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IAESB)是

  IFAC三个重要的独立理事会中的一个。IAESB负责制定国际教育准则(IES),并推进IES的国际趋同。

  IAESB的首要工作就是要提高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教育准则理事会有18个成员,我们分别根据地域从北美、中欧、非洲和欧洲大陆及亚洲挑选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三年轮换一次,通过这种方法保持了成员之间的定期轮换和均衡。

  IAESB的宗旨是通过加强教育而服务于公众利益,从而促进全球会计职业的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最基本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标准体系,以及一些相关的公告。其中要反映一些良好的做法、适用的方法和教育准则制定的过程。

  IAESB目前的工作是制定了一个执行框架《IAESB战略与运营规划——2007—2009年》,这个框架是我们的公开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开进行了发布,旨在为I鄄AESB的活动确定方向并创造条件。

  目前,IAESB正在进行并即将完成的两个项目分别是:国际会计教育实务公告(IEPS)《实务经历》和《职业继续教育》。下一步理事会的工作重点:检查并更新国际会计教育公告框架;检查现行IES是否明晰,并发布指南;为会员团体评估IES的实施情况制定指南。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会计教育公告框架,即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和内容。IAESB与中注协两方所进行的合作是相当紧密的,而且相当一致。我们还打算为IES3《职业技能》、IES6《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评估》和IES8《审计执业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制定指南。我们还将为准则实施情况的评估提供一个指南。

  《指南》的制定,是行业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际经验的有效借鉴,也是我们推进行业人才建设的新起点

《指南》为人才培养和选拔提供了衡量标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陈毓圭

  很高兴为大家介绍中注协最近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的制定背景

  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及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于2005年发布《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组织实施行业人才战略。这份文件以“人才三十条”这一简称,为全行业和公众所熟知。“人才三十条”全面规划了行业人才建设未来十年的任务,其中明确: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培养能够承担国际业务、符合行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才;与此同时,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和适应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的后备人才队伍。

  贯彻落实“三十条”以及推进人才建设所涉及的教育、考试、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都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标准这一基础问题。为此,“三十条”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为行业人才培养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从而明确提出了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的任务。

  在制定《指南》的过程中,我们总结了行业恢复重建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搜集研究了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组织翻译了有关国家行业组织和国际会计师组织关于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文献、研究报告、能力图表等等,其中包括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会计教育准则。《指南》起草完成后,在全行业大规模征求意见就有三次。同时多次组织了专题研究和座谈。我想趁今天这个机会,向参与、支持研究项目的各位专家和广大会员,以及为研究项目提供了重要借鉴的各相关组织,包括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表示衷心感谢。

  《指南》全面遵循了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的要求,在概念框架上、在总体结构上、在核心内容与要素上、在规范对象与管理方法上等所有重要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的一致性。同时在个别具体要求上,考虑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希望,通过这套《指南》的发布和实施,不断指导完善人才培养教育制度与体系,运用科学、规范的职业会计教育标准来培养、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为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国家会计学院以及高等院校等在内的各类教育培训主体科学设计并确定行业人才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手段提供有力支持;为注册会计师实现终身学习和保持胜任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二、对实施《指南》的打算

  ——积极开展《指南》宣传、培训、解释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指南》的重要意义和内容,使行业会员深入了解《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自觉地培养、保持和提高自身的胜任能力,增强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理解和信任。中注协准备把《指南》列入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进行培训,要求各培训主体重视《指南》培训工作。此外,将开展《指南》解释和实施指南的起草工作。

 ——以《指南》为指导,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其中包括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在这个过程中,将按照《指南》对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验的要求,对考试内容、结构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

  ——以《指南》为指导,设计注册会计师分级考试、继续教育分级评价制度,推动会员的分级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指南》的要求,将分级考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在继续教育环节设计分级评价制度。设计考试评价体系,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比如胜任部门经理的能力、胜任合伙人的能力进行考试评价,逐步建立起适用于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会员分级管理制度。

  ——以《指南》为指导,推动CPA专业方向院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指南》对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CPA专业方向院校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中注协将按照《指南》的要求,完善CPA专业方向院校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IFAC对会计师的基本要求是在职业生涯的任何发展阶段都应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建立国际教育准则框架面临挑战

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主席 亨利·萨维耶  

  我演讲的主题是: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IAESB)工作的内容、面对的挑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IAESB发布三种与会计教育相关的文件,首先是国际教育准则(IES),这也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对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会员团体来说,我们公布的IES不是可选择的,是必须执行的,是强制性的。为了支持这些准则,IAESB还提供了指南,我们把它叫做国际教育实务公告(IEPS),这个实务公告以前叫做《国际教育准则指南》。

  其次,我们还发布国际教育论文(IEP)。IEP主要是对促进影响会计行业的教育和发展问题的讨论和辩论,目前已经有4个,分别是IEP1《资格前教育的确认》、IEP2《朝着胜任的职业会计师发展》、IEP3《评估方法》、IEP4《会计教育计划中培养和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和态度的方法》。

  对于IAESB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所有的职业会计师能够遵守这些职业准则,目前有八个教育准则:其中1-6针对注册前的教育,包括《IES1:职业会计教育计划的准入条件》、《IES2:职业会计教育计划的内容》、《IES3:职业技能》、《IES4: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IES5:实务经历要求》、《IES6: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评估》,要达到这些标准才能够有资格注册;而IES7《职业持续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提倡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地发展”是所有会计师所做出的承诺。这7个准则形成一个框架,这就是IFAC对会计师的基本要求,让职业会计师在职业生涯的任何发展阶段都有胜任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另外还有一个IES8《审计职业人员胜任能力要求》。前面7个是面向所有的职业会计师,而IES8只是对审计人员提出的要求。

  第三,我们还制定国际教育公告(IEPS)。通过IEPS帮助这些会员团体执行这些准则,目前已经公布的有IEPS1和IEPS2。IEPS1是有关道德问题,IEPS2是关于职业会计师信息技术的。

  IAESB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这些挑战一方面来自于环境的原因,即会员团体类型不同、会员团体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文化和教育体系的差异、利益集团的竞争;另一方面来自于程序上的原因,包括:IES缺乏适用于IFAC不同会员团体的具体细节、各会员团体遵循方式的不同、时间的推移和获得的经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AESB正在考虑建立一个框架,建立框架的目的在于:呈现一个“参考点或基础”,以制定准则和指南;对“基本概念”做出定义;确定公告的范围、性质和权威性,同时澄清会计行业的定义问题。

  下一步,IAESB主要着手从事以下工作:以更规矩的格式修改现有国际教育准则;为准则实施发布更多的IEPS;为各级会员制定IEP;运用胜任能力图谱,将现有IES要求与对它的运用联系起来,并为衡量遵循情况提供便利。

  实务经历的获取需要在督导者的指导下进行

实务经历是获取胜任能力的必经阶段

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工作组成员 凯琳·彬克斯教授

  IES5《实务经历》规定,IFAC各会员团体应当要求其会员在取得职业会计师资格前获得实务经历。该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尝试获得职业会计师资格的申请人在被授予职业会计师资格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实务经验。这些实务经验是作为一个胜任的职业会计师所应具备的。同时,准则还明确候选人在取得资格后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使他们达到法定审计师或一些其他资格专业人才的水平。准则明确会计师需要进行终身学习,以便培养和保持胜任能力。

  准则的重点是第五章,其中特别提及要对实务经历进行督导和控制,职业会计师们在督导者的指导下对自己实务经历进行记录。

  目前,IAESB正在制定针对IES5的国际教育准则实务公告(IEPS),旨在为执行IES5提供最佳做法,同时明确雇主、督导者、申请者在获取实务经历阶段的作用和职责。公告中第一个部分是实务经历的各种形式,在这些领域中,年轻的会计师们应该具备和展示的胜任能力包括确知责任、了解业务,还包括要了解复杂的环境,特别是国际环境;实务经历能帮助会计师获得知识,这不仅仅是指会计和财务知识,还有一些职业价值,职业道德、态度的应用,以及会计的技术知识的应用,这些都需要拥有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中的实务经历,才能够取得。这些实务经历帮助年轻的会计师们发展他们的专业技能。

  在实务报告当中要提及的第二个部分是对于实务经验的督导和控制。我们举了一些有关实务经历报告的实例,说明了记录和评估方面该怎么做。会员团体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自己的做法。此外,公告还就如何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督以及与雇主合作方面提供了一些例子。

  IFAC职业道德准则为会计师真正理解和形成一个合格职业会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观提供了指引

职业道德是胜任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技术顾问 梅尔文·伯格  

  我要谈三个问题,首先是我们的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IAESB)在道德方面的一些国际教育准则(IES)。第二是国际教育实务公告(IEPS)。最后,如何支持道德教育,包括工具包。

  IES4《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为所有的会计师制定了道德标准。IES4包括很多内容,有很多条款,有些是基本的原则,如:诚信、客观、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保密、职业行为等等。

  IFAC职业道德准则为所有职业会计师建立了职业道德要求,但是会计师或者是学生阅读和记住职业道德准则并不能保证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因为这种价值观、道德和态度是在一个教育项目或者是教育课程中逐渐形成的。通过培训和学习,会计师会真正理解并形成一个合格职业会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观。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认证之后我们才能够确认一个人是否成为符合IFAC要求的会计师。

  前不久,我们公布了IEPS1《培养和保持职业价值、道德和态度的方法》,它的内容比IES4要多出三倍左右。它的目的是为IFAC会员团体使用教育和职业会计师发展方面公认的最佳做法提供帮助。

  IEPS1的第一个部分是培养职业道德的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循环。这里提出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循环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加强道德知识学习阶段,增加你对职业道德的了解,让你知道问题的大概。第二个阶段就是要培养道德的敏感性阶段,增强理解力,在不同的环境下了解特定环境的职业道德要求。第三个阶段是改进道德判断阶段,要应用一些准则和指南,使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做,如何应用这些道德原则。第四个阶段是保持对道德行为现有的承诺。

  IEPS1的第二个部分是实施职业道德教育循环的方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主题的方法,一种是用循序渐进的方法。两种方法都强调在整个教育计划中结合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IEPS1第三部分是关于道德教育的开展及评价。

  此外,IAESB还提供了一个道德教育工具包,旨在帮助职业会计团体和会计教育人员,对全球职业会计师和会计专业学生开展高质量的道德教育和培训。其中包括案例教学及笔记、幻灯片演示、视频短片和其他教学材料等。该工具包可以从IFAC的网站上下载。
  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确定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探寻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边界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王闯博士  

  2007年6月4日最高法院通过了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2007年6月15日施行。与以往的司法规则相比,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新进展:

  (一)采用公司治理结构责任框架。该司法解释采用的责任框架是:以公司治理结构为背景,依侵权行为法逻辑,秉承民法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提供者)——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信息审核人)——利害关系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欺诈作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据此形成一种相对公平的责任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区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同样,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执业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承认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该司法解释纠正以往司法实践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民间社团组织制定的执业手册的狭隘理解,强调应尊重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将“执业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作为衡量会计师执业过错的客观标准。

  (四)诉讼当事人列置。为公平分配责任,防止第三人践行“深口袋理论”,以及为了便于查明事实,一次性解决纠纷,司法解释规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五)统一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除法释(2003)2号之外,其他司法解释尤其是法释(1998)13号等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本司法解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

  (六)明确规定赔偿范围。(1996)56号和法释(1998)13号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释[1997]10号则要求“该验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本司法解释采用公司法第208条规定的“不实审计金额范围”。

  (七)增加减责和免责事由。在免责事由方面,本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不承担责任之抗辩事由:基于审计自身的固有局限,审计业务所必须依据的外部证据存在瑕疵,事务所已经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予以披露,被审计单位抽逃资金,以及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其中,前三项事由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后两项事由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八)过失责任与过失指引。该司法解释在认定过失责任时,没有采用西方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比例责任规则,而是根据过失程度来确定责任。同时,为便于具体认定和把握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规定十项过失认定标准指引。

  (九)责任顺位和最高限额。如何确定各被告之间的责任顺序及责任范围,该司法解释确定的顺序和责任范围是:

  (1)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2)被审计单位与其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被审计单位的瑕疵出资股东因其未尽出资义务,应在瑕疵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股东瑕疵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应先由该股东在瑕疵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财经报    柴舟   200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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