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 [2013]26 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 [2006]19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 2013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南京市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3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和实训类三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 、学习内容及课时: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及 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3 号) 、《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 1 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 2 号》等,共 24 课时, 具体课时和教学大纲另行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公布。
2 、学习方式: 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由持证人员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行政事业类(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 、学习 内容及课时:《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管理改革相关规定等,共 24 课时。
2 、 学习方式: 网络培训。
(三)实训类:
持证不在岗人员或 持证在岗但 有实训需求的持证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 市财政部门认可确认的会计实训基地参加初级会计实务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且考试合格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和次年的继续教育课时。
1 、学习内容及课时:初级会计实务, 72 课时。
2 、学习方式: 集中面授、实务操作。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 “ 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 ” 原则。
1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3 、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统一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网络培训的实施
1 、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
2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学习卡的销售和结算、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 、持证人员凭学习卡登陆 “ 南京市会计管理 ” 网站( http://www.njcz.gov.cn/ fwdt/kjgl )参加学习,学满课时后,到指定点(见附件)办理年度继续教育验证盖章手续。
(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1 、面授培训机构: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条件的市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应在 2013 年 2 月 20 日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登记表可在“南京市会计管理 ” 网站下载)。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 “ 南京市会计管理 ” 网站上予以公布。
2 、继续教育机构应聘请经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师资,按照全市统一教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 、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四)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参加 2012 年“六五”普法知识竞赛按规定可免 8 课时的持证人员,应通过网络培训方式,凭参赛号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审核、购买学习卡。
五、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 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一) 2012 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高级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二) 2012 年度在省级以上(含省级) 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对于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可持 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各类 合格证书、 成绩证明、发表的论文等), 到 指定点 办理 登记盖章手续。
六、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 并由财政部门 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 “ 南京市会计管理 ” 网站公布。
(三)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时,需补齐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 2013 年度企业类、实训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13 年 2 月 1 日 开始,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行政事业类 2013 年 4 月 1 日开始,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附件:南京市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卡购买和验证盖章地点
二 O 一三年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南京市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卡购买和验证盖章地点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 南京市湖南路狮子桥 34 号 | 83223448 、 83227810 |
江宁区财政局 | 江宁区竹山路 364 号区财会教育中心 | 52169153 、 52163246 |
溧水县财政局 | 溧水县永阳镇小东门街 3 号 | 57207224 |
高淳县财政局 | 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南路 12 号 | 57316109 |
浦口区财政局 | 浦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苑路 9 号 | 58311877 |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六合分校 | 六合区雄州东路 1 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57756425 57096209 |
化学工业园区财政局 | 六合区大厂新华西路 95 号 3 楼 | 5701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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