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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四节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讲义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判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更新时间2023-02-20 22:12:2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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