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8)
二、银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三)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四)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是指银行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往异地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出票人与代理付款人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五)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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