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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外调转(含深圳)-调出


一、事项名称: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外调转(含深圳)—调出
二、主办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
四、办理对象:
持有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五、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未做信息采集者须同时提供《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一份(加盖公章,此表中所涉及信息变更的,需同时携带变更事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双方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调入单位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如调至户口所在地不需提供)。
5.调入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办理流程
1.须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2.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并自行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未做信息采集者须填写此表);
3.携带调出所需材料到汕头市财政局会计科递交调出省外申请;
4.自调出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七、咨询电话:0754—88179769
八、受理地址: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1810室
更新时间2023-02-21 09:05:0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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