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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简答题及答案(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 )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
 
1,有人说:“琼民源”事件告诉人们,“做错事的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只有加大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规代价,才能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才能在整个社会建立良好的会计道德。你认为这句话对么?为什么? 
答:这句话是对的。“琼民源”等事件的发生说明对执业者诚信教育不够和自律监管体制不健全。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场所,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制约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并对其保持必要的威慑力;同时,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还需要辅以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琼民源”事件告诉人们:在中国,市场法制正在发挥着应有作用,因此,“做错事的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琼民源”会计班文绍未能抵制马玉和的“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反而按其指示直接参与造假,丧示了会计人员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会计法》和《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因此,必然受到双重制裁。 

2,你认为会计人员应如何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己的“自控”和“自律”能力,从而达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的崇高道德境界? 
答:“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会计法规是用来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统称。会计法规是由特定的立法主体制定,依靠司法机构强制性保证实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国家意志在会计领域中的法律表现,是政府领导和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既要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又要遵守道德规范。违反了有关会计法律,也就违背了职业道德,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3,为什么说“会计法律和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靠山’,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而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请阐述你自己的看法。 
答:显然,完全依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强制性功能而忽视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教育、调节、激励功能,是不可能达到规范所有的会计职业行为之目的。同时,有些会计行为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规予以具体规范,同样,如果我们只利用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而忽视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强制性功能,没有对一些严重危害会计主体单位和社会公众(主要是会计报告使用者)利益的会计行为进行及时、有力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制裁,会计职业道德将可能日趋低下,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教育、调节、激励功能将可能变得“苍白无力”。会计法规所禁止的职业行为也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会计法规所鼓励的职业行为也是会计职业道德所倡导的行为。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既要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又要遵守道德规范。违反了有关会计法律,也就违背了职业道德,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是由社会的分工所形成的,两者性质和表现形式不同;两者的推动机制不同;两者作用的方式不同;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 

4, 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会计核算规则,监督规则和会计人员的任用要求,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其中行政责任又分为以下4种: 
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情节较轻或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的单位实施,不能对个人实施。 
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分:由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这种行政处分是必须给的,是不可选择的,不以其是否被罚款为前提。 
违法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则属于施法机关的职权,应由施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含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分为以下4种: 
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批评。 
罚款:对单位实施通报的同时,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料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执行。 
行政处分:由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这种行政处分是必须给的,是不可选择的,不以其是否被罚款为前提。 
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仅原则性指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5:1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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