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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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也不产生新的商誉,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4.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如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以及有关的法律咨询费用等增量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其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直接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其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专设的购并部门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是投资前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是投资后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成本法下,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不做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投资前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投资后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或作相反分录)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
首先第一条是题目给出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
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
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
第二条途径是给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一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说题目中给出了持股比例为25%,同时又给出了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而应该按照实际影响采用成本法。
企业合并是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而成本法是对已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采用的方法。企业合并的范畴包括了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对应就是控股合并的情形,而权益法可不是对应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简单理解权益法对应的是不够成企业合并的情形。
您对整个长投的框架理解不清,继而对具体的概念又混淆,像明明是非同一控制的初始计量得用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却和同一控制初始计量用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所以,建议学员在细读一下这块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在具体细问。
欢迎您提问,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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