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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注意多选题)(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缺点: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不足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比较重要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要考点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更新时间2023-02-20 22:06:2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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